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见附表1):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1年9月14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同时废止。
附1: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附2: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