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发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执法权,为规范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防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遵循以下三方面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三是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裁量基准全篇分为八章六十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就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共四十九条)规定为“税务登记”(共七条)、“账簿管理”(共四条)、“完税凭证和发票管理”(共十九条)、“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共一条)、“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共十五条)、“纳税担保”(共三条)等;第八章为附则(共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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