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代表为会员代表,负责协调特别会员、其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与协会相关的事务。驻华代表处应指定联络员一人,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九条 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七)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与协会有关的事务;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应当在境外证券类机构公告后或做出相关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书面报告:
(一)章程、注册地址变更;
(二)发生破产清算、撤销或合并的情形;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主管机关处罚;
(四)做出撤销其在华代表处或退出本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 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同时应附该事项变更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一)名称发生变更;
(二)登记地址发生变更;
(三)会员代表、联络员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可以提出退会申请,申请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境外证券类机构出具的驻华代表处退出协会的决定;
(二)首席代表签署的驻华代表处退会申请书;
(三)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籍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驻华代表处被撤销的;
(四)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六)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发生破产、清算。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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