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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2013/3/6 17:58:5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与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交流与合作,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协会起草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管理规则》,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下称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特别会员的行为及日常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下称《章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驻华代表处,经向协会申请,并获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三条 在华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证券类机构,应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四条 驻华代表处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   (二)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三)拥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管理。   第六条 申请成为特别会员,须向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驻华代表处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出具的同意由该代表处作为申请主体的授权书;   (二)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三)驻华代表处入会登记表;   (四)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该驻华代表处设立文件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六)首席代表证复印件;   (七)驻华代表处所属境外证券类机构的公司章程;   (八)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相应中文译本。如两个文本有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协会收到以上申请文件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初核,对初核符合入会条件的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发送会员证;初核发现申请文件不齐备的,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初核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向申请机构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第八条 驻华代表处应指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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