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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013/3/6 23:38: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八条 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或者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   (二)转让、交换、赠与合同;   (三)转让、交换、赠与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   (四)接收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古生物化石收藏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批准转让、交换或者赠与申请前,应当征求有关收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收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依法流通。国有收藏单位不再收藏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古生物化石处置方案,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或者依法流通。   第五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的古生物化石出境活动进行统筹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下一年度古生物化石出境计划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四十二条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二)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重点保护级别、产地、发掘时间、发掘层位、标本尺寸和收藏单位等;   (三)外方合作单位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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