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财税管理 > 文章内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013/3/6 23:39:3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正式上线,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31日。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

[1] [2]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