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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

2013/3/9 0:02: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   第四十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督察工作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当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执法督察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各级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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