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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3/9 0:05:0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现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第三款删除。   修改理由:把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修改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同时把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机构明确为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得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管理权限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利于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使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由县改为市,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实行集约化经营;删除客运包车回程载客在客源所在地进行备案的要求,统一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及管理职能,有利于加强包车客运属地管理。   (二)加强省际包车客运信息化备案管理   原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为“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第二款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现将第六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修改理由: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加强省际包车客运备案管理,促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升级。通过建设完善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包车客运信息化管理的手段,一方面有利于管理部门全面掌握省际包车客运的运行情况,科学发放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加强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包车客运企业通过互联网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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