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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3/9 0:05:0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车客运市场的现代化、规范化程度。   (三)加强客运包车违规行为处罚   原第九十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涉及包车客运的第三项为“(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现将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修改理由:目前包车客运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本次修改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客运包车的违规处罚范围内,以进一步规范客运包车的经营,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   (四)修改标志牌式样及制式规范   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了调整。   修改理由: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需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上的备案信息。因此,对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制式规范进行调整,以适应信息化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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