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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3/3/19 16:51:0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总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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