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不实的,按照现行规定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doc
2.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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