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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3/3/19 16:51:0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七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1),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以及取得的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和《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第十二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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