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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的几点思考

2013/3/19 17:04:3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法机关查处。对于有上述情形的企业,可以建议其对改动的商标先不标注注册标记,然后根据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对改动的商标文字或图形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注册标记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如有他人注册在先的,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是未使用注册标记的,如果有他人注册在先,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情形,应当建议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注册标记,再根据是否有在先权利等因素,及时提出注册申请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3.许可或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工商机关应及时指导企业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交备案申请,避免发生商标合同纠纷或商标侵权。   (1)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在全部或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可限定使用范围。   (2)被许可人应依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自已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且应在合同约定的且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   (3)及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提出备案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备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益。   4.工商机关引导企业全面了解商标使用的载体,对其商标的使用行为及时进行规范也十分必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上述载体通常表现为:(1)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商品附加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2)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出口报关单;(3)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牌、车体广告、在展览会或展销会上使用展厅、展位、印刷品及相关资料等;(4)服务商标的使用,还包括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装潢、招贴、菜单、价目表、挂号卡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也包括与服务联系的文件资料如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服务单据、提供服务的合同等。在上述载体上使用注册商标与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一样,也要注意规范使用。   5.工商机关应运用商标行政指导“三书”,及时提示企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   (1)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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