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的商号权、在先的著作权等等);
(3)市场主体在使用而未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建议其尽快提出申请注册。提出注册申请正在审查中,此期间系未授权阶段,应建议其谨慎使用并及时跟踪审查进程。提出申请而未能注册的,因在先权利被驳回的,如没有复审,则放弃使用;因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而被驳回的,如没有复审,则放弃使用;因禁注条款(《商标法》第十一条)被驳回的,如果主要因缺乏显著性而企业又很喜欢的,可建议其通过大量使用产生显著性,进而获得注册,但这需要较长时间且存在不确定性。
6.工商机关应及时指导企业收集与固定商标使用的原始证据,以便维权时举证使用。企业在实施商标战略及商标专用权保护过程中,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十分重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认定材料,以及在商标侵权案件、商标确权案件中都需要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
□冯美应 吴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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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第二部分 商标审理标准
六、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第二部分 因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5.3 商标使用的判定
5.3.1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3.2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5.3.3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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