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国税法〔2013〕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2-17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自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提升税务部门形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由于执法实际的复杂多样性,一些基层分局也反馈了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局经过多次调研、案卷分析、座谈讨论,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存在表述不够清晰,概念不够周延,处罚力度过重或过轻,操作性或合理性不足等问题的部分裁量基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沪国税法〔2011〕4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对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涉及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幅度。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市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确定裁量标准,制定《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