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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3/3/19 18:15:5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法实际,对《执行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以纠正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并做到过罚相当。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九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执法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 对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该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相关执法工作。税务机关对复核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复核申请人。   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未提出回避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也未申请回避,但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税务机关对其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应当在案卷中保存并载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执行标准》。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与《执行标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合理理由。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应当由局务会议或其指定的机构集体审议决定:   (一)与《执行标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二)在认定事实、适用依据、定性等方面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经过集体审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决定,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处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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