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数据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6号)对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进一步作了明确,这里要注意具体的操作要求和必须报送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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