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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3/3/20 17:04:1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作用,本着简化备案程序、明确审核责任的原则,新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   1.对拍卖备案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实践中经常出现拍卖企业异地举办拍卖活动的情况,因此新办法第五条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问题调查。   2.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在新办法第五条中,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3.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因此增加了“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倡导性规定。   4.增加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的规定。依照《拍卖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送审稿第六条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5.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关于工商机关“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的规定,是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要求,与拍卖备案的性质不符,故删去;同时,还删去了备案内容中拍卖标的“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和“其它材料”等表述,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责任。   问:新办法对现场监拍制度有什么新的规定?   根据工商机关监管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办法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问:针对当前拍卖市场中的一些乱象,新办法在规范拍卖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1.明确了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在拍卖活动的行为原则。针对近年来拍卖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等诚信缺失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新办法第二条规定:“拍卖企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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