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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发票未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3/3/20 23:49:0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快年底了,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对于“货到单未到”情况,会计是作为暂估入账处理,即期末暂估,月初冲回,待实际收到发票时再按实际发票金额登记入账。“货到单未到”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分以下几种情况给大家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目前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月或季度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方法计算缴纳。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根据月(或季度)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与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总额”,“实际利润总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填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除外)。并且对“货到单未到”而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规定: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和会计利润相同,不用调整。   二、尚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对于并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货到单未到”的原材料等,因为其本身并未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相应也就不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规定:汇算清缴是可以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多为次年5月31日)取得有效凭证均可以扣除。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了发票,相应可以扣除。一般来说,5个月内提供发票应当合情合理,对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则不允许在该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发票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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