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因此,上述资产在企业内部门使用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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