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经证》,《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根据《关于明确本市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1〕16号】第三条规定:“(三)《外经证》的作废。纳税人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到外出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对已作废的《外经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在征管系统中作废,并根据要求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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