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第六条规定:“(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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