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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