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收到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迁出分局办理认证事项;收到原税号其他抵扣凭证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迁出分局报送电子数据。迁出分局应为该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至正式注销后的90天。
纳税人收到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到迁入分局办理认证;收到的新税号其他抵扣凭证,应向迁入分局报送电子数据。纳税人在迁入分局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征管系统除了抽取迁入分局防伪税控系统、海关完税凭证采集系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进项发票的数据,还需抽取迁出分局相关系统中的数据。将两者相加的总和进行一窗式进项比对。上述工作应延续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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