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纳税人扩大出口规模,我国现行有关消费税的税收法规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纳税人在出口环节可享受退(免)税待遇。由此,企业若能对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进行合理筹划,可使企业资金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退关货物调节补税时间等于获得无息贷款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由此,在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税的时间,可在一定时期占用消费税税款,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依经济走势选择结汇时间可改变纳税金额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采用销售额发生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用当月初的外汇牌价。一般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通过选择折合率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越大。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时,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作出恰当的判断。
例:某企业某年4月15日取得100万美元销售额,4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1:7.3,4月15日的外汇牌价为1:7.1.预计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美元将持续贬值。企业有两种方案可选:一是按每月第一日的外汇牌价计算销售额;二是按结算当时的外汇牌价计算销售额。
方案一:美元销售额为100万元;外汇牌价为1:7.3;人民币销售额为100×7.3=730(万元);
方案二:美元销售额为100万元;外汇牌价为1:7.1;人民币销售额为100×7.1=710(万元)。
显然,方案二比方案一少计销售额730-710=20(万元),因此,企业应选择方案二,充分利用汇率变动趋势及税法允许的换算方法,达到纳税筹划效果。
不同税率商品分开申报可提高退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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