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简单地依据公司登记法规进行处罚,还是兼顾社会效益处理?如何客观公正地处理好这类问题是登记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工商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查清事实,尊重法律,才能客观公正办案,准确定性执法,正确掌握处罚尺度。在本案中,第一种意见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和拟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就是仅仅停留在签字虚假的表面现象上,没有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深入调查。通过听证及进一步调查,办案机关查清了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准确地把握了材料瑕疵与意思表示真实的处理尺度,较好地贯彻了过罚相当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最终的决定,裁量适当,符合公平正义、合理行政的执法原则和理念。
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办大案、收罚款,而是规范经营行为,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激励经营者公平竞争。公平、正义是依法行政永恒的追求。鉴于甲公司处于正常运营中,且已进行先期投入,办案机关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从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责令当事人各股东改正其虚假签字,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真实签字的变更登记材料,纠正变更登记中的违法行为是正确的。
相反,如果撤销甲公司的4次变更登记,将导致甲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其客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假者宋父、李某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倒坐享他人投资、劳动的成果。这样做显然是不公平的。
□吉林省工商局法规处 王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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