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孙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省工商局举报,称房某(甲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法定代表人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并隐瞒重要事实,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变更登记。
经查,甲公司2007年3月27日设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有两名股东,李某以货币投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宋某以货币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2009年7月21日,李某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把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孙某,并将其名下股权无偿转让给孙某。2009年10月26日,甲公司办理第二次变更登记,把法定代表人由孙某变更为房某,并将孙某名下的股权转让给房某。同年11月30日,甲公司第三次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变更为省工商局。2010年1月7日,甲公司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股东房某占有75%股权,宋某占有25%股权。
调查结果:
办案机关调取登记卷宗和询问当事人发现,在第一次变更登记中,孙某和宋某均不知情,甲公司向市工商局提交的变更材料中,包括变更申请登记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孙某和宋某都没有签字。对于此后的3次变更登记,宋某称均不知情,甲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上的签名并非宋某本人所签。孙某和宋某委托的律师向省工商局出具了关于签名虚假的司法鉴定。
2011年7月27日,省工商局认为甲公司4次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行为事实成立,情节严重,向甲公司下达听证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撤销4次变更登记。甲公司提出听证要求。
听证情况:
办案机关在听证会上进一步查明,李某和宋某是母女关系,甲公司设立时宋某正在外地求学,甲公司实际由宋父经营,李某协助经营。2009年7月7日,宋父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资800万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孙某。甲公司完成第一次变更登记后,孙某未投资,协议经宋父和孙某签字同意作废,但甲公司未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的营业执照一直延续,直到2009年10月26日才变更为房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协议解除后,虽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但孙某实际上与甲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李某和宋父一直掌管着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甲公司的全套印章,是甲公司的实际操控人。
在第二次变更登记中,市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