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如果该煤矿属于企业法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该煤矿属于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则由该企业的普通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偿债责任来清偿债务。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应当接受企业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宣告企业主体资格终止。
三、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在救济方面的区别
1.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本身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二是经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决定。一言以蔽之,行政许可是依申请作出的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
撤回登记、撤销登记是登记机关对已经作出的准予登记(包括设立、开业、变更)的行政许可行为的事后矫正,继而作出收回或者取消相应登记许可的决定,一般不需要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的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情形除外),也不具有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授益性,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同时,撤回登记、撤销登记又是一种登记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整登记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销登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注销登记虽然依登记申请人申请实施,但并不具备准予登记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授益性这个核心特征。设立(开业)登记是确定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变更登记是对许可事项内容和有效期的调整,注销登记则是确定其主体资格的消亡而非确立,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
如前所述,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同样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
2.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在救济方面的区别
登记申请人如果认为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自己的权利。行政救济的形式有信访和行政复议等,司法救济的途径主要是行政诉讼。
(1)撤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补偿。
(2)撤销登记的,如果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