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其他情形则不予赔偿。
(3)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承担注销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责任,但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则不在此列,应当依具体情况分析和对待。登记机关无过错责任的,不予赔偿。
(4)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果登记管理相对人(被吊销企业)通过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终获得其权利主张,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国家赔偿。
□湖南省工商局 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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