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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何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3/3/24 23:19:5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为此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010年又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用这两个文件明确了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两种情形

  核定计税依据的两种情形

  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只规定了“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属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但没有具体列示。2010年第27号公告则详细列举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五种情形,明确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即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具体如下: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例:2009年9月,自然人李某以现金200万元投资创办一家企业。2011年2月,他以150万元的价格将80%的股权转让给刘某,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为2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假设前提是属于“无正当理由”的转让,由于李某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150万元低于初始投资成本160万元(200万元×80%),可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计税依据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只表述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但对于何谓无正当理由,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就此,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正当理由”的几种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换句话说,除了上述几种情形为正当理由,其余情形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则认定为无正当理由。

  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

  针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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