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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汇总

2013/3/24 23:23: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罢课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交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激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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