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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汇总

2013/3/24 23:23: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

  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0.4%.

  三、凡不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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