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雇佣了几名实习生,签了劳动协议,协议上有企业的印章、学生签字,学校印章,那么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工资,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该实习生确实在本企业工作,且工资已经实际发放的前提下,可以计入工资薪金中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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