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人将自已拥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权以初始投资价格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弟弟,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总是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上述“正当理由”包括“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将股权平价转给自己弟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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