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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营改增"面临四大涉税难题

2013/4/5 0:10: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鉴证咨询服务被列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10项应税服务之一,上海的税务师事务所相应由以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从上海市的先期试点情况看,“营改增”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在经营中将面临四大涉税难题。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难题,值得即将参与试点的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的注税行业思考。   难题一:“代理记账”未纳入咨询服务范畴   鉴证咨询服务虽然被列为“营改增”10项应税服务之一,但目前上海市还没有将“代理记账”财税类服务纳入试点范畴,因此代理记账收入还是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税,这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发展很不利。   “代理记账”属于涉税服务的常规项目,上海市的很多税务师事务所会向客户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因此,“代理记账”未被纳入咨询服务范畴,不符合税务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一是人为地增加了税务师事务所使用发票的难度——税务咨询业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事务所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代理记账”服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事务所又需要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二是不利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因为这种安排导致事务所存在兼营问题,它要求事务所在内部核算上必须分清相应的应税收入,才能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如果税务师事务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将不同税种的收入分别核算,各自确定其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三是有悖于减轻试点服务业税负改革初衷。因为事务所如果不分别核算收入的话,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从高适用现行营业税5%的税率,不利于中小规模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和壮大。   笔者建议,国家应该统一出台政策对包括“代理记账”等在内的涉税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这样更有利于税务师事务所集中精力开展核心业务,从而实现行业快速发展。   难题二:事务所异地执业抵税政策不够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了改革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安排,其对于跨地区税种协调是这样规定的: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应该说,上述政策只是从整体上明确了试点地区事务所和非试点地区事务所异地执业时的税种协调问题,至于具体如何协调安排,政策规定并不明确。比如,试点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在非试点地区从事执业活动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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