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营业税纳税地点作了以下规定: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的确定原则是:对劳务发生地判定比较清晰且调整机构所在地会影响税收转移的,仍维持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对劳务发生地判定比较困难或者原先就是按照机构所在地纳税的,直接明确为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