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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增"试点在即 企业如何应对

2013/4/7 11:35:3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家提供ITO(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软件技术公司,“营改增”后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R公司需要递交免税申请书、《减免税申请备案表》、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因此,“营改增”对R公司税负影响不大。

  案例2:W公司主营业务中,四技收入比重占一半以上,“营改增”之前四技收入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营改增”后,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规定,但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及通过相关审核认定。对于W公司,“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带来更多的下游客户。

  “营改增”既是优化中国税制的战略步骤,亦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对于“营改增”在税负方面提出的目标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上海市试点对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原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原部分行业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比如,作为21个离岸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的上海,“营改增”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再比如,对于原营业税四技收入免税规定也延续免税的规定,不缴纳增值税,但需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然后持认定意见及书面合同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营改增”免税规定延续,但是合同的认定及备案发生了变化。由于增值税属于国税,营业税属于地税,“营改增”使得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但是,上海却是一个例外,上海是国地税合署办公,外包服务合同的确认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

  然而,北京“营改增”后,就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各种合同认定及备案需要在国地税之间进行交接。相应的,优惠申请流程及合规性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意味着原有许多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停止执行。据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介绍,按照上海试点的行业,北京“营改增”涉及到110份文件的清理。其中,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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