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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2013/4/9 11:40: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更。64号《通知》中将其列举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4.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根据52号《通知》,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资本项目包括: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第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问题之三:提交《税务证明》的主体

  1.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概念

  关于这一问题,文件规定较为模糊。64号《通知》对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主体表述有两种:“境内机构和个人”,《税务证明》文本中和52号《通知》中的表述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在这里,“个人”是指仅“境内个人”还是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个人”,“境内”是指行为发生地在境内还是主体身份属境内,容易产生歧义。

  372号《通知》对主体问题表述为“境内机构及个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规定,372号《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这里对外支付的“个人”应为“境内个人”。同为“汇发”系列的文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中表述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为“境内居民个人”。笔者认为从法规的延续性来看,64号《通知》中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也应为“境内个人”。

  2.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境内个人”的概念

  1996发布并经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管条例》)对“境内个人”的解释是,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200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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