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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2013/4/9 11:40: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应该注意的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税务证明》时,无需对《税务证明》的出具机关为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征税机关进行判别。

  还应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问题之五:《税务证明》审核机构的界定

  1.除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外,《税务证明》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规定,对于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2.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的情形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某些对外支付用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应由外汇局审核其对外支付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的对外支付。如1996年7月起实施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15条所列的超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超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偿还外债利息等情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规定的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不含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等情形。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情形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对外支付,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问题之六: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

  64号《通知》及52号《通知》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外汇资金,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情形包括:(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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