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起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的解释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3.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境内机构”的概念 《外管条例》对“境内机构”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372号《通知》规定,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 4.境外个人对外支付不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52号《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及提交资料。 5.部分境外机构对外支付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52号《通知》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据现行规定,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A股投资的境外投资者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52号通知把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主体扩大为部分境外机构,是否还包括其他境外机构或个人,有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文件明确。 问题之四: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实践中,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可见,《管理办法》对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的界定为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 对于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基于其税务征管的特点,为了便利其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特别规定,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