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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宣传资料

2013/4/9 16:41: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简并票种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同时,规范纳税人开票行为,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报送开票电子信息,构建发票信息查询平台,避免假发票、阴阳发票给纳税人带来的涉税风险。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统一使用新版《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门收费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使用定额发票。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所有的纳税人都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2012年第3号)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根据《公告》指导思想,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纳税人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决定取消通用统一手写版发票,实行机打发票(平推式和卷式)和定额发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简并票种后发票的使用

  简并票种后,本市国税统一发票由43种减为22种。本市地税统一发票由89种减为28种。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2、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从事商业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可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3、从事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上海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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