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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详述"如何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

2013/4/11 14:54:1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9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还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同时还明确: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既然我国是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纳税模式,那自然只宜理解为“合伙企业虽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合伙企业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然而,在普遍认为“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误解下,不少市场机构向投资者宣称:投资于合伙制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基金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可以用各种账面亏损来冲销收益,所以,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

  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如上所述,按照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为其缴税。159号文就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所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因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环节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缴税。否则,如果合伙企业将每年所得都留成在合伙企业环节不分配的话,国家就总也收不到税。

  然而,国内不少人士基于“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认识,想当然地以为,国家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理应是“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然后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按照这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要将每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

  如何理解自然人合伙人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

  按照159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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