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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

2013/4/11 17:33: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是关于冻结期限的规定。冻结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行政执法能够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的存款、汇款采取暂时性限制的临时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果。

  当实施冻结的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实施冻结的目的已经达到时,行政机关必须立即解除冻结,以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冻结必须有明确的期限。期限届满,实施冻结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冻结,或另行处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冻结的3个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和除外期限。

  1.一般期限

  冻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计算。冻结存款、汇款时,行政机关无须向当事人当场交付冻结决定书,在冻结实施后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即可。所以,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冻结存款、汇款之日应当是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冻结的日期,即金融机构收到冻结通知书之日,而非当事人收到冻结决定书之日。

  2.延迟期限

  如果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如取证困难、案件涉及面较广、涉及当事人多等,致使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此时,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必须延长冻结的期限,为行政机关争取更多的调查取证时间。

  (2)由于延长冻结的期限会继续限制当事人财产的自由流通,因此,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作出延长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延长申请,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延长冻结期限将对当事人的财产增加负担,根据“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延长决定之后,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决定并说明理由。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4)冻结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也就是说,不论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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