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对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主体和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 1.冻结主体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冻结主体法定原则。所谓冻结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冻结主体法定包括4层含义: (1)只有获得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这里的法律,应当从狭义上理解,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不包括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得将该项权力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 (3)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授权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获得法律授权后,可以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与查封、扣押相比,《行政强制法》对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3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影响更大。 存款、汇款一般是当事人日常生活和从事生产、投资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数额往往较大,一旦被冻结,当事人即不得再自由使用。冻结存款、汇款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或者正常的生产、投资活动,具有巨大的侵益性,一旦被滥用,不仅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而且会导致当事人的生产、投资活动陷入瘫痪甚至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如果是针对企业等对象采取存款、汇款冻结措施,还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有必要对冻结存款、汇款的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