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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存款、汇款的解除

2013/4/11 17:33:4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金融机构在收到解除通知时,必须立即解除对当事人存款、汇款的冻结,不得拖延。

  行政机关还应当将解除冻结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尽快恢复对财产的支配权,将冻结措施对其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行政机关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的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不得口头或者电话通知。

  如果行政机关在冻结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允许冻结继续保持法律效力,当事人将无法对其存款、汇款行使支配权,容易变相地助长行政机关怠于解除冻结措施,导致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此,《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当事人有权要求金融机构解除冻结,金融机构不得拒绝。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未及时解除冻结措施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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