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给外地某一民营企业做的咨询项目,筹划效果是:减轻20%以上的重复纳税。
税后利润给自然人分红再交纳个人所得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但国家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变,企业就应遵照执行,依法纳税。但我们如果把账算清楚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重复纳税。
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起征点扣除;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这里边就有一个纳税均衡点: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
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的麻烦在于:奖金与工资要按月合并纳税,各个企业的工资水平又有差别,就是一个企业的不同股东的工资也有差别,所以这个均衡点每个人是不一样的;奖金可以在税前列支,能减轻企业所得税,若是分红就生产不了抵税作用。这又是一个要考虑的比较因素。
我们曾给外地一家民营企业做过一个咨询项目。这个企业的基本情况是:有七个股东,全部是私人股份,董事长是大股东;在企业就职的股东们每月拿一份工资,没有奖金,但享受年终分红。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比如让领钱的股东拿发票来冲分红款逃税等)。
这个企业还有上市的雄心壮志,但就这个财务状况显然不够格。老板也有担忧,但治理无从下手。后来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咨询建议:要消除税收风险,就必须停止股东们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建议股东们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奖金的待遇,把部分分红转化为奖金(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奖金可以进税前,对企业更有利);为了与企业全年效益挂钩,奖金可以先提取不发放,年终统一核算后再确定实际发放额。
按照我们的建议,这个企业在消除税收风险的同时,也减轻了20%多的重复纳税,可谓一举两得。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