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一家新办企业,2011年9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目前处于筹建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为联系业务需要发生了宴请关系人员、赠送纪念品、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等开支,都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这家企业2011年还处于筹建期,没有进行生产经营,也没有取得营业收入。对于以上支出,这家企业在2011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扣除?是不是业务招待费发生年度没有取得营业收入就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不考虑企业筹建期的特殊情况吗?
专家把脉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会发生很多支出,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本性支出,也包括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其他支出则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而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单独的条款规定,但实务中有关开(筹)办费的税前扣除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筹建期间开办费用如何归集,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如果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期是几年?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能否扣除,如何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开(筹)办费税前扣除的问题曾发布多个文件予以解决。近日,随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出台,以上问题得以明确。现归集如下:
一、关于开办费是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的问题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延续原税法规定将开(筹)办费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