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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3/4/14 13:43: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违反排污等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企业年度上缴的区财政实得税收不低于品牌奖励的总额度(对经评审认定获得农产品品牌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三)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四)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金山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盖章后报区质量技监局初审,再报送区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
  (五)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金山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盖章后报区工商分局初审,再报送区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金府[2005]26号《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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