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纳税人来电咨询,他的店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和修理修配业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久前他们店铺新增了汽车清洗业务。但是,地税局要求其就汽车清洗业务按营业额的5%申报缴纳营业税。该店铺一直按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这位纳税人想知道从事汽车清洗业务,到底是缴增值税还是缴营业税?
判断纳税人在销售汽车配件、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同时从事汽车清洗业务,其清洗业务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要先弄清楚这些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说,混合销售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和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如商家在销售家用电器过程中收取的运输费,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输费应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修理修配业务的同时从事汽车清洗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为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分别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从事汽车清洗业务如果没有对这块业务单独核算,应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别核算汽车配件销售、修理修配业务的销售额和汽车清洗业务的营业额,并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从事汽车清洗业务时,应按照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将其营业额并入销售额中一并按3%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