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税主要审批及备案事项的管理
1. 资产损失扣除管理
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下列各项:
(1) 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 存货的正常损耗
(3)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 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7) 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的扣除管理:
(8) 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9) 优惠政策的管理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10) 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11) 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2.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1) 免税收入
(2) 定期减免税
(3) 优惠税率
(4) 加计扣除
(5)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加速折旧
(7) 减计收入
(8) 税额抵免
(9)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要求
(1) 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2) 优惠政策的管理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3) 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4) 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上海出台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明确了上海地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执行办法,26号文要求,对审批和事先备案两类事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书以书面告知受理结果。(全文未完,请继续分页阅读或使用余下全文阅读功能)